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9994號
原告:卓某某,男,漢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區(qū)。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6月11日,原告通過“某某”APP與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簽訂《資產委托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原告將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龍崗區(qū)房屋委托給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管理,委托期間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止,租金每月5200元。合同第八條第(四)項約定,如出現(xiàn)被告延遲交付租金滿15個工作日,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應賠償原告兩個月租金。合同第九條約定,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協(xié)議的任何條款,除本協(xié)議另有約定以外,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付兩個月違約金。合同還約定45天的空置期。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8月租金,后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未付任何款項。案涉房屋一致處于空置狀態(tài)。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為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提供平臺服務?,F(xiàn)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已停止經(jīng)營。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簽訂的《資產委托
管理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該
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為《資
產委托管理服務合同》,但根據(jù)合同的具體內容來看,被告
某某公司實際履行的是承租人義務,故雙方之間存在租賃合
同關系。原告簽訂合同后將房屋交付被告,履行完合同約定
義務;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向原告交付2020年8月租金后未支
付剩余租金,存在違約行為。因案涉房屋租賃合同已到期,
故合同到期自然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支付合同
期間剩余租金,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已支付
2020年8月租金,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應向原告支付剩余9個半
月租金49400元。原告主張租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一直處于空置狀態(tài),原告有權自行收回房屋。因合
同約定空置期45天,該期間的租金損失7800元,應由違約方
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承擔。原告要求被告深圳某某公司賠償兩
個月租金10400元,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
某某有限公司為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提供平臺服務,應當對被
告深圳某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
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七百零三條、第七百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
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卓某某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16日止的租金49400元;
二、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卓某某賠償合同約定的45天空置期租金損失7800元;
三、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卓某某支付違約金10400元;
四、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5元,由兩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7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兩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775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艾小亮
書記員陳樹秋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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