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璧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皖1323民初4489號
原告:孫某軍,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超平,安徽鴻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田某以干工程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孫某軍給付錢款后,被告田某出具借條一張,后被告田某償還部分借款。2019年3月1日,被告田某重新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孫某軍現(xiàn)金陸萬伍仟元(65000),分期3個月還一次,保證陸仟到壹萬元整。借款人:田某。事后被告田某多次償還原告借款共計19800元,尚下欠45200元。經(jīng)原告方多次催要,至今未償還。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條、錄音、微信記錄能夠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合法的借貸關系。被告沒有按約定還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全部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同時起訴時借款尚未全部到期,故原告主張要求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及抗辯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七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孫某軍欠款人民幣45200元。
二、駁回原告孫某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71元,由被告田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馬自衛(wèi)
法官助理金如雪
書記員張楠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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