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2021)遼1422民初1572號
原告:上海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某雨,男。
被告:付某,男。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3日,被告與重慶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任性貸用戶服務合同》。合同編號:GD20171123144893;貸款金額12798元,貸款期限:2017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合同約定貸款初始月利率為0.016500;協(xié)議項下貸款期數(shù)為24期(一期對應為一個自然月),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被告選擇分期還款、等額本金式,每期應還金額=每期應還本金+每期應還利息,每期應還本金金額為貸款本金總額/分期期數(shù),每期應還利息為未還本金*日利率*用款天數(shù)。罰息=年利率/360*逾期天數(shù)*150%*逾期本金。
2020年12月31日,重慶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國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編號為GHZC-ZCZR-2020485001的不良債權資產轉讓合同,約定重慶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將其所持有的被告合同借款項下的全部權利轉讓至國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郵寄了債權轉讓暨催收通知書告知被告。同日,國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編號為GHZC-ZCZR-2020485002的債權轉讓合同,約定國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所持有的被告合同借款項下的全部權利轉讓至上海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并郵寄了債權轉讓暨催收通知書告知被告。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被告未償還本金金額為14730.5元,正常借期內未償還利息金額為2219.9元,罰息為3306.92元。
上述事實,有客戶信息交易流水、額度明細、借款合同、蘇寧國厚債權轉讓合同、國厚粹漣債權轉讓合同、蘇寧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書快遞信息截圖、營業(yè)執(zhí)照,客戶信息交易流水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載卷為憑。
本院認為,重慶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付某之間簽訂的《任性貸用戶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款均有效。但是對于雙方逾期罰息的約定,罰息利率為年利率29.7%,超出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逾期之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前一日未償還的利息,應當按照年利率24%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后,利率應當不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慶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依約定向被告提供的貸款,被告付某應當按照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重慶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將對被告的債權轉讓給國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按照被告確認的通訊地址郵寄債權轉讓暨催收通知。同日,國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上述債權轉讓給原告,并按照同樣的方式通知被告。債權轉讓行為合法有效。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本金14730.5元及利息(利息包括:1、借期內未償還利息2219.9元;2、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計算;3、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至本金償還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9元,原告已經(jīng)預交,減半收取154.5元,由被告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建昌縣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原告承擔0元,應予退還3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程偉利
書記員馬艷嬌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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