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與白某、山西主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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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晉0108民初904號

原告:曹某,自由職業(yè),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證號×××。
被告:白某,山西主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證號×××。
被告:山西主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執(zhí)行董事。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8年秋天被告白某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與2018年9月分五次向被告銀行卡轉(zhuǎn)賬共計75000元(2018年9月23日,原告曹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手機銀行給被告白某名下6226190900439294的中國民生銀行卡轉(zhuǎn)賬20000元整;2018年9月23日,原告曹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手機銀行給被告白某名下6226190900439294的中國民生銀行卡轉(zhuǎn)賬10000元整;2018年9月25日,原告曹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手機銀行給被告白某名下6226190900439294的中國民生銀行卡轉(zhuǎn)賬19000元整;2018年9月27日,原告曹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手機銀行給被告白某名下6226190900439294的中國民生銀行卡轉(zhuǎn)賬6000元整;2018年9月28日,原告曹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手機銀行給被告白某名下6226190900439294的中國民生銀行卡轉(zhuǎn)賬20000元整)。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白某于2018年9月30日給原告曹某轉(zhuǎn)賬10000元整。
2018年10月26日,被告白某簽寫《欠條》一份,記載:今借到曹某人民幣65000元整(陸萬伍仟元),工程款到賬還。借款人白某簽名,被告山西主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在該欠條上加蓋公章確認。
以上事實有中國工商銀行手機銀行電子回單、交易詳情明細、《欠條》、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曹某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白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并加蓋山西主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原告按約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該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被告白某借款后經(jīng)原告曹某催告后始終未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曹某要求被告白某、山西主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償還65000元借款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雙方在借貸合同中并無約定利息,且原告通過手機銀行把借款全部轉(zhuǎn)賬于被告白某個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相關條款,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曹某要求按以本金65000元為基礎、以月利2分的利息賠償訴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西主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曹某借款65000元;
二、被告山西主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6500元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3元,由被告白某、山西主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俊生
法官助理??薄曉東
書記員??劉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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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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