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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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吉0291刑初84號

公訴機關吉林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3月2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吉林市豐滿區(qū),住吉林市豐滿區(qū)。曾因犯強迫賣淫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彛?月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辯護人唐延年,吉林延年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4月13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飲酒后駕駛吉B344XX號小型越野客車沿吉林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吉林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北華大學師范分院門前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現(xiàn)場呼吸檢測酒精含量為106mg/100ml,嗣后于21時6分接受血液樣本采集,經(jīng)檢驗,其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8.81mg/100ml,系醉酒。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案件提起及抓捕經(jīng)過、工作紀實、戶籍證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呼吸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單、提取血樣登記表、前科刑事判決書,酒精含量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之行為,侵犯了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凸舶踩?,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確系真誠悔罪,愿意接受刑罰處罰,可以對其從寬處理。對李某的辯護人所提李某認罪認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但對其建議對李某宣告緩刑的意見,鑒于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王斌
書記員李云慶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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