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行紀合同糾紛(2021)遼0603民初2710號
原告:丹東市振興區(qū)某某某房屋中介所,住所地: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qū)。
投資人:鄂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國民,丹東市振興區(qū)中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霞,丹東市振興區(qū)中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住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qū)。
第三人:李某某,女,漢族,住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28日,以原告某某某中介所為居間方,被告(賣方)劉某某、第三人(買方)李某某及原告某某某中介所簽訂房地產(chǎn)居間服務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劉某某將其夫妻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丹東市元寶區(qū)金水街X號X單元X室,建筑面積92.73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李某某,成交價格為565000元;第三人李某某支付的20000元定金由原告某某某中介所代為無息保管;被告劉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前準備好銀行面簽審核相關(guān)證件,配合第三人李某某辦理貸款相關(guān)事宜,如不配合視為違約;合同簽署后,因買賣雙方原因?qū)е潞贤瑹o法履行或買賣雙方未征得居間方同意下協(xié)議解除本合同,買賣雙方將共同成為本合同的違約方,則違約一方或雙方須即時賠付居間方違約金人民幣11300元整,五日內(nèi)賠償。
合同簽訂后,第三人李某某交付定金20000元,由原告某某某中介所代為無息保管,但被告劉某某卻違約未履行合同義務。后,李某某作為原告,將劉某某和某某某中介所作為共同被告訴至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某某中介所返還定金20000元,劉某某交付定金20000元,合計40000元。2020年6月9日,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0)遼0603民初14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某某中介所返還李某某定金20000元;劉某某賠償李某某定金20000元。劉某某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經(jīng)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遼06民終2247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決,駁回劉某某的上訴。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房地產(chǎn)居間服務合同、本院(2020)遼0603民初1467號民事判決書、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6民終2247號民事判決書及原告、第三人的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某某某中介所與被告劉某某及第三人李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guān)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該合同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應作為三方糾紛裁判的依據(jù)。被告劉某某未履行合同義務,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請求被告劉某某賠付違約金人民幣11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認為11300元屬居間服務費,本院予以糾正。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丹東市振興區(qū)某某某房屋中介所違約金人民幣11300元及利息(以11300元為本金,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1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經(jīng)本院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費。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不交上訴費,則視為自動放棄上訴權(quán)。
審判員張瑩
書記員劉赫丹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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