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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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蘇0582刑初817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于江蘇省張家港市,漢族,高中文化,原系某有限公司員工,住張家港市。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4月8日被取保候審?,F(xiàn)在家候審。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本院為嚴肅法制,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錢璐
書記員陸曉妍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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