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與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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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遼0311民初1088號

原告:唐某某,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址: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某某,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漢族,住址: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qū),與原告系夫妻關系。
被告:孟某某,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住址:遼寧省鞍山市。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為原告出具欠條:“孟某某欠唐某某捌萬伍千伍百元(85500元)2012年11月20日欠款人孟某某”,被告在簽名處捺印。被告已還原告45640元,尚欠原告3986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條等證據(jù)在卷為憑,以上證據(jù)經(jīng)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敝?guī)定,本案中,原、被告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40180元的訴訟請求的合理數(shù)額,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之規(guī)定,原、被告之間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孟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對原告的訴訟主張及其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抗辯的權利,但民事責任應予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唐某某借款39860元;
二、駁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5元,其中796.5元減半收取398.25元,原告唐某某已預交,由被告孟某某負擔398.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由原告唐某某負擔8.5元,應予退還原告唐某某79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崔遠順
書記員潘麗麗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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