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與鄧某1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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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2021)桂0602民初354號

原告:楊某,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維剛,廣西昊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1,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08月17在江西省吉安市新干縣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由于結婚證遺失,于2016年08月09日在新干縣民政局補領結婚證書,結婚證字號:BJ360824-2016-000566,2019年4月15日原被告協(xié)議離婚,并就離婚一事達成協(xié)議如下: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二、男女雙方婚后于××××年××月14生育一個女兒,名叫鄧某2,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個兒子,名叫鄧某3。男女雙方婚后生育的小孩全部由男方撫養(yǎng),隨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柒佰元給男方作為小孩的撫養(yǎng)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及醫(yī)療費),直至兩個小孩都年滿18周歲,在不影響小孩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有探視小孩的權利。女方每次探望小孩及要求小孩隨同玩耍時,男方必須無條件配合,不許設置其他任何條件拒絕探望。離婚后如男方有對兒子或女兒虐待等行為的,以及兒子或女兒再三提出要跟隨女方生活,或經(jīng)濟狀況惡化致使撫養(yǎng)兒子或女兒的生活困難的,小孩撫養(yǎng)權有權進行變更為女方撫養(yǎng)。三、男、女雙方婚后購買的新干縣(房產(chǎn)證號:干房權證新干縣字第××號),離婚后房屋所有權歸兒子(鄧某3)和女兒(鄧某2)共同所有,其中70%房屋所有權歸兒子(鄧某3),30%房屋所有權歸女兒(鄧某2),男方無權變賣房產(chǎn)。雙方名下或使用的其它私人財產(chǎn)(如通訊工具、交通工具、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雙方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四、債權與債務:婚姻期間,雙方?jīng)]有共同的債權,雙方婚姻期間各自產(chǎn)生的借款及其他的債務,各自獨自償還。如因各自的債務造成對方損失的,受損失方可以向對方追償。五、離婚后各自的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六、男、女雙方無其他爭議事項。七、離婚時女方未懷孕。八、上述協(xié)議事項,男、女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在婚姻登記處進行更改。九、本協(xié)議書為雙方自愿簽訂,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違約方應負法律責任。原被告協(xié)議離婚后,原告認為登記在被告名下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qū)房屋系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chǎn),離婚協(xié)議里并未涉及案涉房屋的分割,遂向法院起訴。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是否擁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區(qū)房屋的產(chǎn)權及應擁有多少產(chǎn)權。本院認為,登記在被告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區(qū)的房屋系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雖然只登記在被告名下,但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原告應享有案涉房屋一半的產(chǎn)權。關于案涉房屋的具體價值問題,因案涉房屋一直由被告負責還貸,故2019年4月15日原被告協(xié)議離婚后被告償還房貸的部分,原告亦應承擔一半,案涉房屋具體價值,可由原被告雙方自行協(xié)商核算,協(xié)商不下,可申請鑒定機構鑒定或待房屋出售后原被告雙方就房屋價款扣除被告還貸部分后平均分配。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楊某擁有位于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qū)屋的一半產(chǎn)權;
二、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550元,減半收取3275元(原告楊某已預交),由原告楊某承擔1637.5元,由被告鄧某1承擔16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限屆滿后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6550元(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防城港分行營業(yè)室,賬號: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中級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審判員寧菲
法官助理馬如月
書記員龐劍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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