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4民初388號
原告:趙某1,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2,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高某,原住吉林省磐石市,現(xiàn)下落不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趙某1與被告高某原系連橋關系。2016年春節(jié)前后,被告高某在原告趙某1處借款18,000.00元,至2018年2月28日,原告趙某1與被告高某進行對賬,被告高某向原告趙某1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趙某1借款給高某29,000.00元,如高某在2018年5月1日前償還借款,可以只償還借款18,000.00元,如逾期還款,按月利息500.00元計算。計息日自2018年2月28日起開始計算。2018年2月28日,被告高某出具借條后,被告高某未償還原告借款及本息。
本院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原告趙某1與被告高某間簽訂的2018年2月28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問題?
通過開庭審理看,原被告間的借款發(fā)生時間是2016年初,按著2018年2月28日出具借條時間看,雙方簽訂的借條和發(fā)生借款時間之間系兩年之久,計算利息數(shù)額,未違反法律的利率保護上線,因此原被告于2018年2月28日簽訂的借條,體現(xiàn)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11,000.00元,合計29,000.00元,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是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形成的借款合同,因此本院確認該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原告趙某1訴訟請求是否應當予以保護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原告趙某1訴訟請求利息的利率,在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約定月利息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屬于訴訟請求過高,應當予以調整,應當適當予以降低,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借款后不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被告高某應當承擔向原告趙某1繼續(xù)履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償還原告趙某1借款29,000.00元;
二、被告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償還原告趙某1借款29,000.00元的利息(以29,000.00元為基數(shù),自于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息500.00元計算);
三、被告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償還原告趙某1借款29,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0.00元,由被告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學彬
人民陪審員魯晉陽
人民陪審員段玉福
書記員孟媛媛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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