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2021)甘29民終38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甘肅某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1,甘肅本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甘肅本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2,男,住甘肅省積石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某,甘肅勇盛(永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審理查明,2009年4月1日,原告以每年72000元承包(承租)了永靖縣某發(fā)展有限公司位于永靖縣某渡口的3.6畝網箱養(yǎng)殖場用于養(yǎng)魚,租賃期限為20年,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現有養(yǎng)殖網箱3.6畝,主要養(yǎng)殖虹鱒、金鱒、鱘魚、鯉魚等品種,被告經營管理的大型船只??奎c緊鄰原告西北面50米處。2019年4月26日晚8點左右,永靖縣縣城周邊突降冰雹(直徑達3-5厘米)并伴有大風(最大風速為20.2米/秒,最大風力達8級),因被告疏于管理,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船只固定纜繩松脫斷裂,大型船只失控撞向原告網箱,掛斷原告的網箱纜繩,導致部分網箱嚴重損壞和變形,大量魚苗逃逸。事發(fā)后,原告第一時間通過電話聯系被告工作人員,將網箱碰撞后的受損情況告知了該船舶的管理人員,當晚,該船舶的管理人員及時趕到現場查看情況,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了相關情況,次日上午,縣漁業(yè)站和被告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了勘查,并對原告的網箱受損情況進行了解、登記、拍照。經縣漁業(yè)站統(tǒng)計,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網箱報廢6*6的8個,6*6的10個網箱變形受損,報廢網片3個,報廢電纜250米,纜繩500米;因網箱受損嚴重,致使6個網箱的虹鱒、金鱒等魚苗全部逃走或死亡,其中規(guī)格為20克的虹鱒魚苗20000尾,30-50克的金鱒魚苗7000尾、7-8兩丁鮭魚苗2箱、1000斤,150克的虹鱒1箱、1000斤,150克的金鱒1箱、1000斤,預計損失150000元。另外電纜和纜繩損失4625元。另查明,據永靖縣漁業(yè)技術推廣站作出的永漁技﹝2019﹞07號《關于4.26特大雹災劉家峽水庫網箱受災情況的報告》調查統(tǒng)計表,因暴風雨造成損壞原告同水域養(yǎng)殖戶孔俊海房屋2間、虹鱒魚苗7-8克60000尾,預計損失110000元等。
原審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币虮桓媸栌诠芾?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其船只固定纜繩松脫斷裂,該大型船只失控撞向原告網箱,掛斷原告的網箱纜繩,導致部分網箱嚴重損壞和變形,大量魚苗逃逸;造成原告較大經濟損失,被告理應承擔相應責任。鑒于原告同水域其他養(yǎng)殖戶也因暴風雨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考慮到原告損失屬被告及漁業(yè)主管部門經實地查看后的預計估算等實際情況,將被告承擔責任比例酌定為60%,即154625元×60%=92775元。綜上所述,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甘肅某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2網箱、魚苗等財產損失92775元。案件受理費3632元,由被告甘肅某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承擔2179元,其余1453元由原告王某2承擔。宣判后,被告甘肅某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甘肅某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大型船只的管理人,理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因其疏于管理,導致其船只遇大風后固定纜繩松脫斷裂,船只失控撞向被上訴人網箱,掛斷被上訴人的網箱纜繩,致使被上訴人部分網箱嚴重損壞和變形,大量魚苗逃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適用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甘肅某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32元,由上訴人甘肅某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發(fā)源
審判員馬斌
審判員馬超芳
書記員馬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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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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