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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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湘1022刑初164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宜章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1年2月9日被執(zhí)行逮捕。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jié)算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積極繳納罰金,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已繳納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王樂凱
人民陪審員李學亮
人民陪審員李四梅
法官助理段平慧
書記員謝雪梅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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