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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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晉0824刑初174號

公訴機關(guān)稷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稷山縣,住稷山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qū)彙?/p>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張某某到稷山縣交通管理大隊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案發(fā)后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任贊毅
法官助理任星
書記員任曉鵬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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