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陳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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鄲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5民初2739號

原告:劉某,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鄲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源祥,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1,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鄲城縣。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兒陳某2,于××××年××月××日生育兒子陳某3。原、被告在生活中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豫1625民初32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告劉某和被告陳某1離婚。
上述事實,有(2020)豫1625民初3294號民事判決書、戶口簿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的維系以及家庭生活的美好,需要雙方共同的努力;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間因為瑣事發(fā)生矛盾,雙方應本著對自己和家庭負責的態(tài)度去積極、妥善處理,要做到互諒互讓,共同維護家庭和諧及夫妻感情的融洽;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并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故本次應判決原、被告不離婚為宜。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等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劉某和被告陳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侯海峰
書記員張磊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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