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東洲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遼0403民初838號
原告:朱某某,現(xiàn)住沈陽市大東區(qū)。
被告:韓某,現(xiàn)住撫順市東洲區(qū)。
委托代理人:呂某某,系撫順市東洲區(qū)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作為乙方(出借方)與被告作為甲方(借款人),于2018年10月6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第一條具體約定:(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叁(大寫)萬元整30000(小寫)元整,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甲方……。(三)本合同借款期限為1個月,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當月利息將并入下月本金并開始計算利息(即計算復利)……。第三條違約責任(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或未能按約定時間歸還借款本息。”雙方在本合同下方簽字,丙方張某某(擔保人)簽字。并于同日由被告韓某向原告朱某某出具收條,“今收到朱某某現(xiàn)金叁萬元整(大寫)30000元整(小寫),特此為證。收款人韓某”。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撤回對張某某的訴訟。原告在本次訴訟中向被告韓某主張要求其還款2萬元,利息不在主張。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收條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據(jù)材料已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韓某系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借款合同有效。原告在訴訟期間自愿處分自己的權(quán)利,本院不持異議。被告抗辯稱未收到原告的借款,但通過庭審過程中被告的表述,借款合同和收條的簽訂都是真實的,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出具收條的意義及后果,被告即使非該款的實際使用人,亦不影響原、被告雙方合同的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000元,被告提供證據(jù)無法證明已償還這20000元借款,故未依約償還借款的行為構(gòu)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韓某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朱某某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5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161.67元;被告負擔323.33元。被告負擔部分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志堅
代理書記員李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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