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馮某1等與趙某1、趙某2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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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2021)晉09民終94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某,女,漢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山西省保德縣人,現(xiàn)住保德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某1,男,漢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山西省保德縣人,現(xiàn)住保德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某2,男,漢族,2008年4月28日出生,山西省保德縣人,保德縣東關鎮(zhèn)廟梁小學學生,現(xiàn)住保德縣。
法定代理人:馮某1,基本情況同上。
法定代理人:高某,基本情況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1,男,漢族,2009年6月24日出生,山西省保德縣義門鎮(zhèn)崔家堎人,保德縣廟梁小學學生,現(xiàn)住保德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2,男,漢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山西省保德縣人,現(xiàn)住保德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女,漢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山西省保德縣義門鎮(zhèn)崔家堎村人,現(xiàn)住保德縣。
法定代理人:趙某2,基本情況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某,基本情況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保德縣東關鎮(zhèn)廟梁小學校。
法定代表人:郭某,男,該小學校長。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趙某1和馮某2均在保德縣東關鎮(zhèn)廟梁小學四年級二班就讀,系同班同學。2019年4月2日上午,上課鈴聲響后,該校四二班部分學生已經回到座位準備上課,還有少部分學生準備進入教室各自的座位時,走在前面的趙某1被身后的馮某2推倒,使趙某1身體失去平衡摔倒在前面的課桌邊沿上(課桌為鐵皮包邊木桌,鐵皮與桌板之間存在縫隙),導致趙某1的兩顆門牙脫落,受損牙齒嵌在課桌邊緣的縫隙里。事故發(fā)生后,班主任高翠珍通知了雙方的家長領孩子去醫(yī)院治療。趙某1于2019年4月3日到山西省人民醫(yī)院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左上中切牙、側切牙全脫位伴牙槽突骨折,右上中切牙亞脫位。經山西省人民醫(yī)院處置:左上中切牙、側切牙、第1前磨牙及右上中切牙、側切牙局麻下復位,牙齒固定,左上中切牙、側切牙牙齦縫合。2019年4月3日、4月16日、5月7日、6月20日、10月18日,2020年1月14日、4月17日,趙某1在山西省人民醫(yī)院檢查治療,高某、馮某1支付2019年4月3日、5月7日治療產生的交通、食宿、醫(yī)療費用。趙某2、王某支出醫(yī)療費1843.7元,交通費861元。2020年8月3日、11月6日,趙某1先后兩次到山西省人民醫(yī)院口腔內科檢查治療,支出門診費477元,交通費216元。經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證據技術中心委托,2019年12月18日,山西嘉信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趙某1若行相鄰牙齒打磨固定義齒修復術,費用約需人民幣4800-8000元;若行牙根種植固定義齒修復術(含牙槽骨植骨),費用需人民幣11600-15300元。2.目前左上中切牙、側切牙可用活動牙套保護牙齒,費用約需人民幣200元/次,更換周期視患者使用情況確定。趙某2、王某支出鑒定費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馮某2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上課進教室過程中推倒趙某1,致其受傷,馮某1、高某作為馮某2的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否認對趙某1有推的行為,但事發(fā)時班主任和其他同學在場,馮某2也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故本院對馮某2關于趙某1受傷系自身腳下受絆,不慎摔倒碰到課桌邊緣所致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馮某2在本次糾紛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關于保德縣東關鎮(zhèn)廟梁小學校對趙某1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應的管理和預防措施。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學生傷害,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保德縣東關鎮(zhèn)廟梁小學校庭審時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制定有相關安全教育規(guī)定和日常加強了教育管理,對趙某1的受傷后果,存在一定的管理責任。另學校所購置的課桌為鐵皮包邊木桌,鐵皮與桌板之間存在縫隙,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具有安全隱患,趙某1牙齒撞在課桌邊沿后受損牙齒嵌在課桌邊緣縫隙里,課桌存在的安全隱患與趙某1牙齒受損嚴重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學校未及時預防和消除安全隱患,對趙某1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上,一審法院確認由馮某2、馮某1、高某承擔80%的責任,保德縣東關鎮(zhèn)廟梁小學校承擔20%的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中造成趙某1牙齒脫落的事件屬于發(fā)生在校園教室內的安全事件。上課鈴響后,同學們爭先恐后進教室上課,是青少年活潑好動的天性使然。不能免除馮某2被其他同學推搡的可能性。這就像在公共場所活動時,人群擁擠造成的踩踏事件,很難判定是某個人力量推動的。從體質條件看,趙某1體格健壯體重在50公斤左右,馮某2體質較弱體重約35公斤且佩戴防止脊柱彎曲的矯正背心(重達四斤左右)。也不能排除地面不平,造成的羈絆而失去平衡摔倒受傷,更無直接證據證明是馮某2故意推到的。僅憑同學之間的言詞證據不能判定必然是馮某2一人所為。受傷的嚴重程度,也不是馮某2同學期望發(fā)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毙7讲荒芘e證證明其對小學生課桌等設施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受傷的嚴重程度是因牙齒插進了桌子邊緣的不銹鋼鐵邊里,趙某1想用力拔出而造成的,因為牙齒在木頭與鐵皮之間有較大的摩擦力,沒有一、二十公斤的力量是拔不出來的(見趙某1詢問筆錄第26行)事件發(fā)生后,為了修復牙齒,找到掉了的牙齒,后來用鋼勺把牙齒從桌框中摳出來的。可見,課桌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國家課桌安全標準,值得探究。事發(fā)的小學校,雖然就桌子的安全性符合安全標準進行抗辯,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在事件發(fā)生時,任課老師不在教室且當時沒有安裝視頻監(jiān)控,并無相關證據(相關視頻資料或其他證據)證明學校應提供(抗辯)證據的責任被免除。事后,學校也沒有就此事件向保險公司申報,使受傷者喪失了預期利益。綜上,本院認為,沒有證據能證明上訴人馮某2在本次事故中有責任;且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蚱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未排除隱患,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保德縣東關鎮(zhèn)廟梁小學未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相關安全教育的制度和日常安全管理規(guī)定,也無相應的監(jiān)控視頻資料或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趙某1是被馮某2推倒的;且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舉證權利的放棄。趙某1牙齒受傷是因撞在課桌邊沿后受傷牙齒嵌于課桌邊緣的縫隙里。案涉課桌存在的安全隱患與趙某1牙齒受損的嚴重程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學校未能及時預防和排除安全隱患且管理責任不到位,是造成趙某1牙齒受傷的直接原因。被上訴人趙某1及其父母訴請的理由、證據和廟梁小學一審中的抗辯證據,達不到法律要求馮某2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的標準。因此不能推定馮某2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確認的責任比例應予糾正,本院確定由保德縣廟梁小學承擔完全責任。
關于上訴人高某墊付的醫(yī)療費5200元,因在一審中未提出反訴,二審中也未提出反訴并繳納訴訟費用,依法不能支持其主張,上訴人可與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或另行向一審法院起訴。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對牙齒脫位、復位固定傷情及《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的結論及意見予以確認。即趙某1的牙齒修復護理期為12日,營養(yǎng)期為38日。原告的人身損失認定為:醫(yī)療費2320.7元,后續(xù)治療費14850元(含牙套更換費1400元),交通費1077元,營養(yǎng)費1900元(50×38),護理費1535元(46693÷365×12),鑒定費2000元,合計23683元。趙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案應由被上訴人廟梁小學承擔責任,上訴人馮某2、馮某1、高某不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保德縣人民法院(2020)晉0931民初905號民事判決;
二、保德縣東關鎮(zhèn)廟梁小學校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趙某1牙齒受傷后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3683元;
三、馮某1、高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趙某1、趙某2、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二審案件中受理費404元,由保德縣東關鎮(zhèn)廟梁小學校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彥忠
審判員??連林梅
審判員??聶瑞婷
書記員??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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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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