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同居關系糾紛(2021)吉0802民初2561號
原告:單某,女,1956年9月6日生,漢族,現住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藝,白城市洮北區(qū)新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莊某1,男,1961年6月27日生,漢族,現住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佳,系吉林君朔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處理”、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guī)定,單某稱雙方于2010年開始同居,莊某1認為雙方于2006年開始同居,雙方均承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單某與莊某1之間系同居關系。單某申請解除同居關系,另請求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債務,本院對單某要求解除與莊某1的同居關系的請求應準予。
對于單某要求平均分割位于東風鄉(xiāng)乘風村三社莊某1院內8間房屋的問題。單某主張該8間房屋系雙方同居期間共同建造,應當予以平均分割。莊某1主張該爭議8間房屋建造于雙方同居前,不應當進行分割。莊某1提交的由白城市洮北區(qū)東風鄉(xiāng)乘風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及案涉房屋執(zhí)照三份,可以證明案涉8間房屋中的5間磚平房系建造于1989年,另外3間土木結構房屋建造于1962年,爭議的8間房屋均建造于雙方同居關系開始之前。庭審中單某雖提交了其與莊某2(莊某1侄子)的錄音,用以證明8間房屋建造時間為2018年-2019年,但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本院認為,但該視聽資料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房屋系單某與莊某1同居后的合資建房,且單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案涉房屋進行建造的花費情況。故本院對單某請求分割位于東風鄉(xiāng)乘風村三社莊某1院內8間房屋的請求不予支持。
雙方爭議的位于白城市長慶南街×號樓×單元×層東戶76.01平方米房屋所有權問題。莊某1主張該爭議房屋系雙方按份共有,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并主張該房屋所有權。單某承認該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按份共有,但認為該房屋權屬應為單某單獨所有,不應當予以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的規(guī)定,單某雖提交了供砂石料合同及房屋信息查詢單,但兩份證據均無法證實爭議房屋現屬于單某單獨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的規(guī)定,根據莊某1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可以證實現爭議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為單某與莊某1,系二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房屋的50%份額,故本院按照房屋產權登記證明記載的按份共有對該房屋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钡囊?guī)定,因不動產的性質不宜分割,單某與莊某1均認可房屋價值人民幣50萬元,且現單某與莊某1解除同居關系后無可居住房屋,莊某1另有8間房屋可居住,故本院酌定位于白城市長慶南街xxx號樓xx單元xx層東戶76.01平方米房屋歸單某所有,單某返還莊某1該房屋折價款人民幣25萬元。
單某要求平均分割莊某1侄子莊某2處債權(欠磚款)5萬元及要求莊某1承擔應退回多領社???2萬元的50%。莊某1承認在莊某2處有債權5萬元,且同意平均分割該債權。故本院對單某要求分割莊某2處債權5萬元請求予以支持,該債權由單某與莊某1各分得2.5萬元。庭審中單某因不能提供多領社保的具體數額,放棄在本案中要求莊某1承擔退回的多領社???2萬元的請求,但保留該訴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規(guī)定,故本院對單某的該項請求不予處理,可由單某另行主張權利。
另莊某1要求分割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債權70萬元,因其未提交相應欠據及證據,無法確定是否存在債權事實及具體債權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钡囊?guī)定,本院對莊某1提出的存在夫妻共同債權70萬元的問題不予處理,如存在該債權,雙方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二百一十七、二百九十九條、三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單某與莊某1同居關系;
二、位于白城市長慶南街×號樓×單元×層東戶76.01平方米房屋歸單某所有,單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莊某1該房屋折價款人民幣25萬元;
三、單某與莊某1對于莊某2共同享有的債權(欠磚款)5萬元,由單某與莊某1各分得2.5萬元。
四、駁回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75元由單某與莊某1各負擔3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景林
書記員辛丹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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