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津0106民初431號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紅橋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紅橋區(qū)勤儉道86、193號。
負責人:李宛林,職務: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曉東,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家紅,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市三條石有色金屬鑄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紅橋區(qū)御河灣新苑西側辦公室301室(三條石街辦事處內)。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職務:總經(jīng)理。
被告:薛某某,戶籍地為天津市紅橋區(qū)。
被告:楊某,戶籍地為天津市紅橋區(qū),住天津市紅橋區(qū)。
被告:倪某,住天津市紅橋區(qū)。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29日,原告作為乙方(貸款人)與被告三條石公司作為甲方(借款人)簽訂《人民幣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編號HTWBTZ120640000201800320)。雙方約定:鑒于甲方日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流動資金周轉的需要,甲方向乙方申請額度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額度借款,額度為100萬元。借款額度有效期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在額度有效期間內發(fā)生的單筆借款,其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額度有效期間是否屆滿的限制,但除乙方另行同意外,單筆借款的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得超過額度有效期間屆滿后的6個月。單筆借款期限系指自單筆借款提款日起至約定的還款之日止的期間。貸款采用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179基點,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保持不變。本合同項下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起息日是指單筆貸款轉存到本合同第八條所約定的貸款發(fā)放賬戶之日。本合同項下LPR利率是指單筆貸款起息日前一個工作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礎利率。本合同項下貸款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的第20日。雙方約定貸款發(fā)放賬戶為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賬號為1200XXXX0986。如果借款逾期的,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和復利。
2018年12月29日建行紅橋支行作為乙方(債權人)分別于與被告薛某某、被告楊某、被告倪某作為甲方(保證人)簽訂《人民幣額度借款本金最高額保證合同(自然人版)》三份。雙方均約定,甲方愿意為乙方與三條石公司簽訂的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的一系列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不超過100萬元的本金余額以及利息(含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乙方為實現(xiàn)債權與擔保權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單筆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該筆貸款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三年止。
2018年12月29日建行紅橋支行依約向三條石公司發(fā)放貸款100萬元。建行紅橋支行自述,借期屆滿后,為扶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為此筆貸款辦理了延期。2020年11月10日建行紅橋支行通過不良貸款客戶存款資金業(yè)務,使三條石公司歸還貸款4.13元。截止2020年12月2日,三條石公司尚欠建行紅橋支行借款本金999995.87元,利息、罰息51177.9元。薛某某、楊某及倪某亦未承擔擔保責任,故建行紅橋支行訴至法院。
2021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請,申請凍結四被告名下銀行存款1051173.77元。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為原告提供保證擔保。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津0106民初4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四被告名下銀行存款1051173.77元。
另查,薛某某與楊某系母子關系。楊某與倪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20年6月協(xié)議離婚。天津市三條石有色金屬鑄造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12月27日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手續(xù),更名后未天津市三條石有色金屬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三條石公司。
本院認為,建行紅橋支行與三條石公司簽訂的《人民幣額度借款合同》,建行紅橋支行與薛某某、楊某及倪某簽訂的《人民幣額度借款本金最高額保證合同(自然人版)》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義務。上述合同簽訂后,建行紅橋支行依約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的合同義務,而三條石公司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F(xiàn)建行紅橋支行要求被告三條石公司償還尚欠借款本金999995.87元、利息及罰息51177.9元(截至2020年12月2日),以及自2020年12月3日至本案之債實際結清之日止的罰息、復利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建行紅橋支行要求薛某某、楊某、倪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各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且建行紅橋支行的該項請求在保證期間內,故本院對建行紅橋支行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倪某抗辯已過保證期間,于法無據(jù),本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三條石公司、薛某某、楊某及倪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應由被告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三條石有色金屬鑄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紅橋支行借款本金999995.87元,截至2020年12月2日的利息、罰息51177.9元,以及自2020年12月3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產(chǎn)生的利息、復利;
二、被告薛某某、被告楊某、被告倪某對被告天津市三條石有色金屬鑄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61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天津市三條石有色金屬鑄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薛某某、被告楊某及被告倪某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霞
審判員周潔
人民陪審員于虹
書記員胡麗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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