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陜0103刑初267號
公訴機關(guān)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苗某,男,曾因參與聚眾賭博于2021年1月5日被西安市xx局蓮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2021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彙?/p>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苗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苗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苗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又十五天(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體起止日期詳見本院裁定書),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宋博
人民陪審員馮萬長
人民陪審員李宗秀
法官助理李蒙
書記員劉雪祺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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