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甘3001民初522號
原告:馮某,男,漢族,現(xiàn)住甘肅省合作市。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現(xiàn)住甘肅省合作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原告馮某提交的證據(jù):1、借條1份;2、樓層維修合同1份;3、微信語音聊天記錄1份(2020年5月17日)、通話錄音(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1日)1份。本院認為,證據(jù)1、2能證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欠款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3證明原告馮某向被告李某某主張權(quán)利,故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二、被告李某某未提交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9月10日,甘南州公安消防支隊與甘南州巨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份《樓層維修合同》,合同約定由甘南州巨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對甘南州消防支隊公寓樓屋面防水工程進行維修,實際施工人為本案原告馮某。工程完工后,原告馮某與被告李某某進行了結(jié)算,被告李某某共欠原告馮某27119元。后經(jīng)原告馮某多次索要未果,以致訴至本院要求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馮某雖非《樓層維修合同》的相對方,但是其是實際施工人,被告李某某也對欠付的工程款予以了確認。故被告李某某應按借條確定的金額向原告馮某支付余款。原告馮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利息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其未主張具體數(shù)額,故其訴訟請求不明,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被告李某某認為原告馮某起訴主體不適格以及超過訴訟時效的答辯意見,本院認為,原告馮某是實際施工人,被告李某某認可且對欠付馮某的工程款予以了確認,被告李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書寫了借條,應當知曉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故應由其承擔付款責任。2020年原告馮某通過微信、電話向被告李某某主張權(quán)利,故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原告馮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2711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向原告馮某給付工程款27119元;
駁回原告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8元,減半收取239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姜燕
書記員唐代紅
2021-06-30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guān)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