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張某1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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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1民終855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女,漢族,住沈陽市渾南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1,男,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鳳琴,女,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qū)。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張某2(××××年××月××日出生)?;楹蟪跗陔p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睦,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一審法院認為,婚姻關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但只有雙方能夠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考慮家庭、子女利益,加強溝通,改正各自的缺點,還是能夠繼續(xù)生活的。本案中原告要求離婚,被告未到庭應訴,未能提供真實意思表示,無據(jù)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負擔75元。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洋
審判員劉晶
審判員吳永梅
書記員李慧敏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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