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與李某等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550字數(shù) 1467閱讀模式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京02民終740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營業(yè)場所北京市西城區(qū)復興門內大街156號。
負責人:熊開,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德品,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時晨,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女,2004年11月29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qū)。
被上訴人劉某的法定代理人兼被上訴人孫某、李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原審被告):劉純斌,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8月22日,招商銀行(授信人)與孫凌霞(授信申請人)簽訂編號為8160819455003的《個人授信協(xié)議》一份,約定授信額度為13萬元可循環(huán)授信額度,授信期間為60個月,從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關于罰息與復息,該協(xié)議約定,授信申請人未按各具體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授信人有權對其未償還的貸款本金按日在各具體合同執(zhí)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計收罰息,直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復息。關于相關費用,協(xié)議約定,在授信申請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協(xié)議項下所欠貸款本息和應付費用的情況下,授信人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送達費、差旅費等所有費用,均由授信申請人全數(shù)承擔。2016年8月23日,招商銀行(授信人)與孫凌霞(授信申請人)簽訂《個人貸款消費易協(xié)議書》,載明:鑒于授信人和授信申請人簽訂了編號為8160819455003的授信協(xié)議,授信人審核并同意在授信協(xié)議項下為授信申請人開通普通信用消費易;授信申請人以其名下的一張一卡通作為消費易卡,卡號為×××;消費易額度為13萬元;消費易貸款期限為12個月,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貸款執(zhí)行利率為貸款實際發(fā)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80%,利率調整方式為不變。
2017年8月27日,孫凌霞向招商銀行貸款100000元,2017年11月5日,孫凌霞向招商銀行貸款22210元,貸款利率均為年利率7.83%。2017年12月1日,孫凌霞去世。2017年12月7日,案涉消費易卡中又產生一筆貸款,本金為200元。關于100000元的貸款,孫凌霞自2018年8月起出現(xiàn)嚴重逾期情況,此后孫凌霞未再還款,截至2020年8月12日,尚欠本金100000元、逾期利息913.16元、罰息23359.5元、復息215.85元。關于22210元的貸款,孫凌霞自2018年8月起出現(xiàn)嚴重逾期情況,此后孫凌霞未再還款,截至2020年8月12日,尚欠本金22210元、逾期利息545.86元、罰息4680.92元、復息122.54元。
招商銀行委托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約定代理費為879元,2021年2月1日,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為招商銀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內容為法律咨詢、律師代理費879元,備注為劉純斌。

審理中,招商銀行陳述,其在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先后起訴兩次,第一次起訴孫凌霞,后發(fā)現(xiàn)孫凌霞去世,便又在該院起訴劉純斌、劉某、孫某、李某。在第二次訴訟前,招商銀行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并在訴訟中交納了案件受理費、公告費。招商銀行稱因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管轄有誤,故其撤訴。
經查,劉純斌與孫凌霞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劉某。孫凌霞的父母為孫某、李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關于200元的貸款,該貸款發(fā)生在孫凌霞去世后,招商銀行未能提供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證明該款項屬于孫凌霞的債務,一審法院駁回招商銀行以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為由要求劉純斌、劉某、孫某、李某償還該款項的訴請,并無不當。招商銀行上訴堅持對此的異議,因事實及法律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招商銀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2元,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王磊
法官助理郭子楓
書記員曹靜

2021-06-2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