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與阿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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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新0106民初1616號

原告:朱某,男,1964年4月12日,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
被告:阿某,女,1971年3月28日,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
翻譯:依巴代提罕麥提庫爾班,女,烏魯木齊市縱橫翻譯有限公司翻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阿某因購買新疆藝術學院金橋校區(qū)地下車庫,向原告朱某借款。原告于2019年2月23日通過智慧柜員機向新疆藝術學院轉(zhuǎn)款兩次,分別為51,510.5元及60,000元,合計111,510.5元。同日,阿某出具收到11,510.5元收據(jù)一張。2019年12月6日,因該車庫不能從事餐飲,阿某給原告出具一張欠條,載明“阿某欠朱彥借款共計134,438元(此款含車庫111,510元及當前為止利息),以上款項阿某于12月18日還80,000元,如到期不還,藝術學院退還的房款退給朱某。注:所有欠款以還款日計算利息1%?!北桓姘⒛吃谇房钊颂幒炞郑⒓由w手印。此后,阿某于2020年1月7日原告還款5,000元,2021年4月27日還款72,200元,5月21日還款2,000元,剩余款項至今未還,故原告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欠條》、打款憑證,被告提交的《收條》,原、被告的陳述及本院庭審筆錄存卷為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阿某向原告朱彥借款111,510.5元,并出具借條,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雙方爭議的即為實際借款數(shù)額及利息計算方式。
關于原告主張支付借款130,000元的請求。經(jīng)庭審核實,原告向被告實際借款111,510.5元。庭審中,被告對2019年12月6日出具的《欠條》上約定的134,438元(含利息)款項有異議,認為不屬實。本院認為,根據(jù)《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jīng)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jīng)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結(jié)合本案實際情況,自2019年2月23日至同年12月6日(共計286天)期間的利息,本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最高年利率15.4%計算,即13,394.64元(111,510.5元×15.4%÷365天×286天)。原告計算的134,438元中包含的利息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本院不予采信。庭審中,被告稱已還款65,000元,未向本院舉證,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9,640元的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沖抵:(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該解釋進一步確認了借款中未明確還款順序的先還息后還本的立法精神。本案中,阿某于2020年1月7日原告還款5,000元,2021年4月27日還款72,200元及5月21日還款2,000元,應視為先行支付13,394.64元利息,剩余系支付主債務111,510.5元。故該利息應當參照雙方在2019年12月6日《欠條》約定的月息1%分段予以計算。
1、阿某于2020年1月7日原告還款5,000元,該款應視為支付13,394.64元的利息,故利息應為8,394.64元(13,394.64元-5,000元)。
2、阿某于2021年4月27日還款72,200元,該款應扣除8,394.64元利息,故該借款本金應為47,705.14元【本金111,510.5元-(72,200元-8,394.64元)】;
3、借款本金111,510.5元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4月27日還款72,200元共508天,期間利息本院參照雙方在2019年12月6日《欠條》約定的月息1%,即年息12%計算,應為18,580.32元(年息12%÷365天×508天×111,510.5元);
4、阿某于2021年5月21日還款2,000元,該款應當先行支付18,580.32元利息,故利息應為16,580.32元(18,580.32元-2,000元);
5、2021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21日共23天的利息,本院參照雙方在2019年12月6日《欠條》約定的月息1%,即年息12%計算,應為359.89元(年息12%÷365天×23天×本金47,705.14元);
6、2021年5月22日至本判決之日6月29日共38天的利息,本院參照雙方在2019年12月6日《欠條》約定的月息1%,即年息12%計算,應為594.6元(年息12%÷365天×38天×本金47,705.14元)。
綜上,本案借款實際本金為47,705.14元,利息17,534.81元(16,580.32元+359.89元+594.6元),被告阿某應當按照上述款項予以支付。
關于原告要求支付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共計8,000元的請求,原告未向本院舉證,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阿某支付原告朱彥借款47,705.14元;
二、被告阿某支付原告朱彥借款利息17,534.81元;
三、駁回原告朱某要求被告阿某支付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8,000元的訴訟請求。
上述被告阿某給付原告朱彥款項共計65,239.95元,應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付清,逾期不付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標的179,640元,給付標的65,239.95元,應收本案案件受理費3,892.80元,由被告阿某負擔36.3%即1,413.1元,由原告朱某負擔63.7%,即2,47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巴拉提胡大拜迪????????????????????????????????????????????????
人民陪審員肖秀麗????????????????????????????????????????????????
人民陪審員任桂霞????????????????????????????????????????????????
二〇二一年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馬爾哈巴庫爾班???????????????????????????????????????????????????
書記員阿迪拉買買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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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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