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與連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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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3民初2611號

原告:范某,女,漢族,1978年9月20日生,住沈丘縣,現(xiàn)住漯河市召陵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路,河南匯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連某,男,漢族,1976年9月6日生,住商水縣。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

本院認為,原、被告已結(jié)婚多年。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范某與被告連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0元,由原告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建峰
書記員楊繼超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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