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某與某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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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合同糾紛(2020)粵0307民初37994號

原告韋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陳某,廣東邦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廣東穗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其保底工資為5500元缺乏證據(jù)證實,本院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間的工資,原告2020年4月工資應為2024元(2200×0.6個月+2200×0.4個月×80%),2020年5月及6月工資均為1760元,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間的工資為880元,共計6424元,被告已支付1767元,還應支付差額4657元。
(二)、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2020年7月16日,原告與同事奠某某、葉某以被告未及時足額發(fā)放工資為由,向被告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原告提供了《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快遞單、查詢單,其中快遞單顯示,寄件人信息處填寫為“奠某某、韋某、葉某”,收件為原告的廠長林某某,文件名稱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寄件人簽名為奠某某。奠某某出具書面證言稱,三人分別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將申請書放在同一份郵件中一起寄送給被告,由奠某某簽名郵寄,被告對該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稱寄件人為奠某某,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直到2020年7月27日到仲裁委領取材料之后才知道原告已經(jīng)離職。被告主張,被告每月均按照相關規(guī)定計算原告的工資,但是原告因各種原因無法前來核對工資數(shù)額并領取工資,而且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的通知書。
本院認為,因被告未及時足額支付原告工資,原告與同事一起向被告郵寄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應按照原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向原告支付相當于5.5個月平均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原告的平均工資為4179.83元,被告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22989.07元。
(三)、關于律師代理費請求,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金額為5000元的律師代理費發(fā)票。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按勝訴比例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用,經(jīng)折算,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3036元。
裁決結(jié)果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韋某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間工資差額4657元;
二、被告某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22989.07元;
三、被告某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韋某律師代理費3036元;
四、駁回原告韋某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某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各項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義務,限付款義務人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共計20元(原告已預交10元,被告已預交10元),均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坤東
書記員朱玉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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