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1623民初3212號
原告:許某1,男,漢族,1984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商水縣。
被告:智某,女,漢族,1983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商水縣。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年××月××日,原、被告于商水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長子許某2,于××××年××月19生育婚生長女許某3。于××××年××月××日生育次子許某4;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商水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商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23民初3499號判決書,判決不準許原告許某1與被告智某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生育兩兒一女,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有深厚的夫妻感情,希望原告能夠充分考慮三個孩子,認識到一個完整的家庭對兩個孩子的重要性,原告訴請離婚,但提供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已經(jīng)徹底破裂,對原告訴請離婚本院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許某1與被告智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許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杜五行
書記員劉怡嘉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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