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某翔與黃某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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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桂0621民初360號

原告:寧某翔,男,1974年出生,壯族,住廣西上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德,廣西心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成,男,1974年出生,漢族,住廣西上思縣。

綜合全案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7年8月14日,被告黃某成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本人(借款人)黃某成,今收到(出借人)寧某翔壹萬元正(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14日起到2018年1月14日共5個月,利息每月7%,利息及本金2018年1月14日一次性還清?!北桓嬖诮杩钊艘粰诤灻?。原告將10000元現(xiàn)金借給被告,至今被告償還原告1000元。原告于2021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法律適用問題,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本案的法律事實發(fā)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案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條》,明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還款期限等,并有借款人黃某成的簽字,為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的義務,被告黃某成應按雙方的約定按時償還借款。故原告訴請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因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17年8月14日,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即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5〕18號)。原告訴請的利息其實是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兩部分,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1月14日是借期內利息,2018年1月15日起至債務還清之日止是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原、被告約定的利息是每月7%,即年利率為87%,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但現(xiàn)在原告訴請的利息為年利率12%,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的范圍,本院予以支持。故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1月14日的借期內利息計算方式為:以借款本金1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2%計算利息,即10000元×(12%÷12個月)×5個月=500元。
關于逾期利息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原告與被告未約定逾期利息,現(xiàn)原告訴請按照借期內的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即年利率12%計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即從2018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逾期利息計算方式為:以借款本金1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2%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現(xiàn)原告訴請按照借期內的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即年利率12%計算逾期利息,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故本院予以支持。即2020年8月20日起至債務還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2%計算。
關于已償還的1000元的性質問題。原告在庭審中稱被告已經償還1000元,因1000元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原告與被告未約定償還款項的先后順序,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該1000元應為被告支付的10個月的利息,被告已經支付利息至2018年6月14日,本案利息應從2018年6月15日起計算至債務還清之日止。
綜上所述,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成償還原告寧某翔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計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6月15日起至債務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計算);
二、駁回原告寧某翔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6元,公告費700元,共計96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黃某成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66元(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防城港分行營業(yè)室;賬號: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中級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審判長寧海珊
人民陪審員梁覺民
人民陪審員黃永超
法官助理文裕仁
書記員陳曉曉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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