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驊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冀0983民初2980號
原告:李某1,男,漢族,初中文化,學生,住河北省黃驊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北省黃驊市,系李某1之父。
委托代理人:范炳香,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金偉,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光榮路一城楓景2號樓107號門市。
負責人:李敏,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葛書軍,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公司職員,住。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08月27日20時50分許,原告李某1駕駛電動二輪摩托車沿黃驊市中心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中心路金都茗晟小區(qū)門口東處,與前方被告劉金偉因故障停駛的冀J×××××號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李某1及乘車人胡堯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做出事故認定,李某1負主要責任,劉金偉負次要責任,胡堯無責任。
被告劉金偉駕駛的冀J×××××號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劉金偉,該車在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保險公司應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予以賠償。
綜合訴辯雙方意見及當庭提供的證據(jù),本院確認原告李某1的各項損失如下:
1、醫(yī)療費156553.59元,依票據(jù)確認。
2、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原告住院34天,按50元/天計算。
3、營養(yǎng)費1500元,依據(jù)鑒定意見確認營養(yǎng)期限為75天,按20元/天計算。
4、護理費8653.5元,依據(jù)鑒定意見確認原告護理期為75天,1人護理,按115.38元/天計算。
5、傷殘賠償金85771.2元,傷殘系數(shù)為12%,年限計算20年,按35738元/年計算。
7、精神撫慰金2000元,依據(jù)鑒定意見書予以確認。
8、鑒定檢查費3705.8元,依據(jù)鑒定票據(jù)予以確認。
9、交通費700元,本院酌定。
綜上,原告李某1損失共計260584.09元,其中醫(yī)療項下159753.59元,傷殘項下100830.5元。
本院認為: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本院依法確認其具有證據(jù)效力,即依法確定李某1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金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胡堯無責任。劉金偉駕駛的冀J×××××號車在被告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應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項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原告李某1因此次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合計260584.09元,其中醫(yī)療費項下?lián)p失為159753.59元,傷殘項下?lián)p失為100830.5元。本次事故另一傷者胡堯經(jīng)本院確定其損失為33494.14元,其中醫(yī)療項下?lián)p失為22509.94元,傷殘項下?lián)p失為10984.2元。被告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按比例賠付原告8765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按比例賠付原告99194元。原告主張僅在交強險限額內要求被告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損失,剩余損失在本案中不再主張,系其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案予以準許。被告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損失共計8765+99194=107959元,對于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李某1上述損失后被告劉金偉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劉金偉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愿放棄當庭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李某1各項損失共計107959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1214.5元,原告李某1承擔135.5元(訴訟費收款人: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帳號:04×××23,限判決書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掃描下方二維碼自行網(wǎng)上上訴立案及進行其他網(wǎng)上訴訟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呂旭禮
書記員白麗紅
書記員史浩霖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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