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上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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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遼04民終183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撫順上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撫順市新?lián)釁^(qū)。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女,滿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撫順市順城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0月,原告在被告處購買別克車一臺,被告銷售人員在客戶購車報價單上載明贈送原廠護板。2019年,被告在更換機油保養(yǎng)車輛期間,發(fā)現(xiàn)被告贈送護板并非原廠護板,與車輛型號不符,現(xiàn)被告認可贈送護板非原廠護板。原告現(xiàn)保養(yǎng)車輛更換機油,每次均需要先拆卸護板。原告自述車輛護板購置價格400元,被告表示護板價格300元,但不同商家銷售價格會有差別。
一審法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客戶購車報價單、收據(jù)等證據(jù)材料在案為憑,且這些證據(jù)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法院審查,可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銷售車輛時承諾贈送原告原廠護板,現(xiàn)其認可并非原廠護板,在原告多次協(xié)商更換未果的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原廠護板的價款賠償應予支持,關于護板價格雙方陳述差距較小,且被告亦認可銷售商家不同,價格會有差別,故一審法院認定原告主張400元的賠償款數(shù)額。原告主張因護板型號不符所致保養(yǎng)費用增加以及車輛受損的賠償一節(jié),因護板型號不符,客觀上確實在車輛保養(yǎng)過程中增加拆卸護板的工序,會導致車輛保養(yǎng)費用增加,同時反復拆卸導致螺絲松動,需鉚釘加固的客觀事實存在,原告的主張應予支持,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一審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2000元經濟損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撫順上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經濟損失2400元;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交費用證明,證實拆裝護板沒有那么高的工時費。王某某質證意見:不是物價局出具的,屬于他們個人行為,不能認可。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上通公司以一審法院判決的被上訴人王某某經濟損失沒有事實依據(jù),2400元損失不符合客觀事實且嚴重超出實際市場價格,請求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王某某在上通公司處購買一臺別克車,購車報價單上載明贈送原廠護板。王某某2019年發(fā)現(xiàn)贈送護板并非原廠護板,與車輛型號不符,上通公司一審亦認可贈送護板非原廠護板。雙方對該價格未形成一致意見。上訴人上通公司將雙方合同約定的贈送原廠護板未經被上訴人王某某同意擅自改變,違法合同義務和誠信原則,一審法院在雙方無法形成一致,為減少雙方損失和訴累,未對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的情況下,由法官自由裁量酌定王某某的護板損失為400元、保養(yǎng)費用增加以及車輛受損的賠償為20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上通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王某某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故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撫順上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韓強
審判員王冬雨
審判員黃霞
書記員張麗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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