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容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湘0623民初1582號
原告:湖南華容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華容縣章華鎮(zhèn)迎賓北路8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077169103L。
法定代表人:何衛(wèi)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雄,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侯某,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南省華容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9月18日,被告侯某因購農資需要向原告華容農商行申請借款50000元,原告華容農商行經審核后,向被告侯某發(fā)放了借款50000元。被告侯某在借款借據(jù)上簽名捺手印,其中載明借款金額50000元,借款用途購農資,借款日期2013年9月18日,借款到期日期2014年9月18日,借款利率10.5‰。借款期間,被告僅支付利息1819.93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清償借款本息。2020年11月4日,原告華容農商行對被告侯某進行催收,被告在《催收逾期貸款本息通知書》上簽名捺手印,其中載明被告侯某于2013年在原告處貸款50000元,截至2020年11月4日,結欠本金50000元,利息按實計算,要求被告侯某盡快償還。
借款發(fā)放后,被告未償還借款本金,僅償還借款利息1819.93元。
庭審中,原告華容農商行放棄要求被告支付至2013年12月30日的尚欠利息0.07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據(jù)、貸款利息計算表、催收通知書、原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申請貸款,原告發(fā)放貸款,被告在借據(jù)上簽名捺手印,借貸行為真實明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形成了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關系。原告依約發(fā)放了借款,被告應當依約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合同到期,被告未按約定還本付息,應當依法承擔逾期還款責任。本案借款借據(jù)未明確約定借款利率為年利率或月利率,依據(jù)本地市場交易習慣和銀行業(yè)交易習慣,可以推定本案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0.5‰。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侯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償還原告湖南華容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以未償還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0.5‰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被告侯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郝海云
法官助理龔娟
書記員張曼妮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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