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東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湘0426民初1367號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桂中平,祁東縣洪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黃某某,男。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0月16日王某某承包黃某某個人房屋建房工程并簽訂了合同,該合同約定工程總價為146,000元。同日,王某某將該房屋的主體部分轉(zhuǎn)包給了案外人王光明,并簽訂了合同。工程按期完工后,經(jīng)黃某某驗收,發(fā)現(xiàn)房屋部分未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施工,且存在漏水情況,故剩余51,000元黃某某未再支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方提供的身份證,被告的戶籍信息、王某某與案外人王光明簽訂的協(xié)議書、黃某某房屋照片;被告黃某某提供的王某某與黃某某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案外人王光明簽訂的協(xié)議書,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黃某某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書,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損害他人利益,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合法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遵照執(zhí)行。被告黃某某辯稱該房屋未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房屋到處漏水,該辯稱并不能成為不支付余款的抗辯事由,且被告黃某某并未提供因原告王某某未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施工造成房屋到處漏水而產(chǎn)生的損失的證據(jù),如確有存在相關損失的證據(jù),雙方可協(xié)商或另行訴訟解決。故被告黃某某應支付余款,對于房屋未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施工,原告王某某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故本院酌情認定原告王某某自行負擔未付款項51,000元的20%計幣10,200元;被告黃某某應支付未付款項51,000元的80%計幣40,800元。
綜上所述,原告王某某訴請被告王某某支付工程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以本院核定為準。案經(jīng)調(diào)解不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王某某工程款40,8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75元,減半收取計538元,由被告王某某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君輝
法官助理蔣東
書記員周城志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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