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遼0111民初1287號
原告:吳某某,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漢族,遼A×××××所有人,住沈陽市蘇家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峰華,沈陽市蘇家屯區(qū)陳相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呂某某,男,1986年3月8日出生,遼A×××××號司機,住沈陽市蘇家屯區(qū)。
被告:沈陽贏易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蘇家屯區(qū)臨湖街道辦事處胡家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君,該公司經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0月17日18時15分,在蘇家屯區(qū)公里處,被告呂某某駕駛遼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遼E×××××車追尾原告吳某某駕駛遼A×××××小型普通客車,造成原告車輛受損。此事故經沈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隊蘇家屯大隊認定被告呂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吳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將受損車輛送至奇瑞沈陽天業(yè)4s店維修,拆解報價后被告不同意在奇瑞沈陽天業(yè)4s維修,原告支出拆解費2000元、停車費2000元。審理中,依據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遼寧新天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評定估算,委估的車輛于評估基準日的車輛損失價值為42115元。
另查明,贏易公司系肇事車輛遼A×××××號車所有權人,被告呂某某系雇傭司機。遼A×××××號肇事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庫支公司只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車損2000元。
本院認為,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呂某某違規(guī)駕駛車輛,根據某機關認定,呂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由車主贏易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全部的合理經濟損失,贏易公司只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車損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贏易公司賠償。關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經鑒定,原告受損車輛車損為42115元,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根據鑒定費票據,原告為鑒定支付鑒定費2500元,屬于原告因本次事故引發(fā)的合理支出,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拆解費2000元、停車費2000元,系原告因事故實際支出,相關發(fā)票予以佐證該費用已實際發(fā)生,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的事故處理時間和維修時間內發(fā)生的租車費用據實計算,原告應提供租車合同及租金發(fā)票等,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拖車費500元,有相關票據予以佐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沈陽贏易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吳某某車輛損失費40115元、鑒定費2500元、拆解費2000元、停車費2000元、拖車費500元,合計47115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3元,減半收取計556.5元,由被告沈陽贏易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巍
書記員87636355943600徐睿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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