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甘1226刑初108號
公訴機關(guān)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龐某,住甘肅省隴南市禮縣,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1年3月9日被禮縣××局取保候?qū)?,同?月21日被禮縣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21年7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qū)彙?/p>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月18日1時許,被告人龐某飲酒后,駕駛×××號小型轎車去禮縣,行駛至禮縣段時,被執(zhí)勤的民警依法現(xiàn)場查處,經(jīng)對其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值為267mg/100ml,遂將其帶至禮縣第一人民醫(yī)院進行血樣采集并送檢,經(jīng)甘肅天信司法鑒定所鑒定,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228.82mg/100ml。
上述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被告人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取保候?qū)彵WC書、被告人龐某身份信息、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駕駛?cè)笋{駛證、車輛查詢結(jié)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訊問筆錄,現(xiàn)場查處照片、血樣采集照片,被告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文書,鑒定機構(gòu)及鑒定人資格證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禮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龐某在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自愿認(rèn)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張亞莉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佩
書記員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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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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