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豫1423民初2077號
原告:李某,男,漢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告:黃某,男,漢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寧陵縣。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黃某于2020年10月20日向原告李震借款5000元,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轉(zhuǎn)賬交付。之后原告催要無果,特訴至法院,當庭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為民間借貸關系。原告方當庭提交了相關證據(jù),而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質(zhì)證的權利。本院認定被告黃某欠原告李震5000元的事實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黃某歸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給原告李某借款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黃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徐書磊
書記員王莉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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