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申請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021)滬0110民特900號
申請人:邱小妹,女,1950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蓉(系申請人邱小妹的女兒),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南丹,上海海忠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1945年1月2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楊浦區(qū)。
代理人:邱紅衛(wèi)(系被申請人徐某某的妹妹),女,1952年6月10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電力職業(yè)技術學院12棟1-402室。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瑞芬(系邱紅衛(wèi)的女兒),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
經審理查明:徐某某,男,1945年1月2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楊浦區(qū)嫩江路XXX弄XXX號XXX室。被申請人與妻子王松梅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松梅于2020年7月2日死亡。俞玲娣與前夫育有一子即徐某某,后俞玲娣與邱桃生結婚生育邱小妹、邱紅衛(wèi)、邱紅光三個子女。俞玲娣于1966年11月20日死亡,邱桃生于1974年1月6日報死亡,邱紅光于2013年2月4日報死亡。徐某某患有癡呆,生活需要人照顧。2021年5月6日,申請人邱小妹訴至本院,作如上訴請。
本院認為,徐某某患有癡呆,此節(jié)事實有上海市市東醫(yī)院的門急診病歷為證,故申請人邱小妹要求宣告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邱小妹系徐某某的妹妹,根據法律相關規(guī)定,可以擔任徐某某的監(jiān)護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徐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邱小妹為徐某某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顧佳娜
法官助理李雪
書記員林搖雪夏湘蕓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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