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口礦業(yè)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燕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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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晉09民終93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龍口礦業(yè)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龍口市振興路249號。
法定代表人:曲某,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山東崇真(芝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燕某,男,漢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山東省臨沂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3月17日,原、被告簽訂了《山西省原平市盤道煤礦技改工程施工合同》,內(nèi)容為:“山西省原平市盤道煤礦技改工程施工合同山西省原平市盤道煤礦技改工程現(xiàn)已開工,根據(jù)生產(chǎn)要求,龍口礦業(yè)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將山西省原平市盤道煤礦技改工程中的煤倉頂部加固、煤倉及給煤機硐室鋼筋砼澆注施工承包給燕某施工隊(以下稱乙方),以包清工形式施工,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特制定本合同。一、工程地點及工程內(nèi)容:1、工程地點:山西省原平市盤道煤礦。2、工程內(nèi)容:(1)煤倉頂部加固、給煤機硐室局部擴刷及鋼筋混凝土澆注(包括地坪澆筑)按設計,巖性為全巖。(2)井底煤倉:炮掘、90度、φ7400~~φ8400、錨網(wǎng)噴和局部鋼筋砼澆注、巖性為全巖、21米。二、工程量及工期:工程量以甲方與礦方月底驗收數(shù)量為準(成巷工程)。工期以礦方生產(chǎn)計劃為準。工期提前和推遲的獎罰,按礦方獎罰甲方金額標準執(zhí)行。三、工程造價、考核、結算、付款:1、造價:煤倉頂部加固按07基價取直接人工費乘以相應的系數(shù)、給煤機硐室澆注綜合按7000元/m;井底煤倉34000元/m。2、考核:考核指標按礦方獎罰甲方金額標準執(zhí)行。3、在施工過程中,因礦方停水、停電或工農(nóng)關系協(xié)調(diào)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停工,按礦方給甲方的補貼標準執(zhí)行,總工期不變。停電、停水等誤工時間由乙方出具書面材料并由礦方駐工地代表簽字方能生效。4、結算:每月25號驗收優(yōu)良后,按實際完成優(yōu)良工程量×工程單價,為乙方應得工程款。5、付款:甲方每月付給乙方進度款的時間,最晚不能超過礦方付給甲方進度款后30天。如礦方延期付款給甲方,則違約責任以甲方與礦方的約定的標準為準……5、乙方必須嚴格執(zhí)行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合同簽訂后乙方必須向甲方交納履約保證金5-10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兩個月內(nèi)無息退還……”原告向被告交納履約保證金5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完成工程量價款為829685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計47801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山西省原平市盤道煤礦技改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燕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zhì),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無效,但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價款為829685元,核減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78010元,故被告還應支付原告工程款351675元。被告辯稱原告的工程款已經(jīng)全部結清,無事實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收取的履約保證金50000元,被告辯稱抵頂罰款,但未能提供罰款明細,且未得到原告確認,系單方行為,本院不予認可,被告應予退還。原告主張的勞務費,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已支付原告零工費用184320元,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關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雙方?jīng)]有明確約定,應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被告辯稱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申請證人劉某出庭作證并提交信訪材料,證明期間向被告主張過權利,故原告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龍口礦業(yè)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是否應給付燕某工程款、履約保證金401675元及相應利息?上訴人龍口礦業(yè)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主張于2012年6月27日簽訂了《施工費用協(xié)議書》證明涉案工程費用已經(jīng)結算完畢,本案中,燕某與龍口礦業(yè)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山西省原平市盤道煤礦技改工程施工合同》,且燕某已實際施工,《施工費用協(xié)議書》中的簽字主體為龍口礦業(yè)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和燕秀清,上訴人龍口礦業(yè)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燕某授權燕秀清的委托書,被上訴人燕某亦不認可燕秀清在《施工費用協(xié)議書》的簽字,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上訴人主張工程款、履約保證金已結清的主張,本院無法予以采納。經(jīng)原平市人民法院委托,山西通昱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通昱價鑒函[2020]017號山西省原平市盤道煤礦技改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上訴人龍口礦業(yè)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雖對工程量造價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其沒有提供足以推翻該鑒定意見的證據(jù),因此龍口礦業(yè)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被上訴人燕某提交的相關材料,一審認定本案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適當。

綜上所述,龍口礦業(yè)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26元,由上訴人龍口礦業(yè)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俊玲
審判員??張勝利
審判員??孫艷紅
書記員??王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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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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