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1民終940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1,男,漢族,住沈陽市大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女,漢族,住沈陽市大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宇宙、郭凇,遼寧大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生子徐某2于××××年××月××日出生,婚生女徐某3于××××年××月××日出生?;槌醴蚱薷星樯泻?,后因雙方發(fā)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后缺乏溝通,因雙方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本院予以準予?;樯优F(xiàn)與原告生活,故歸原告撫養(yǎng)為宜,被告每月給付原告子女撫養(yǎng)費4000元。被告每周可探視子女一次,具體時間、地點、方式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確定。被告主張房屋補償款一節(jié),因該房產(位于沈陽市皇姑區(qū)據(jù)被告稱在原告弟弟張某2名下,對該房屋不予處理,被告可另行起訴。被告主張分割共同債務一節(jié),因涉及案外人且原告不予認可,故不予處理,可另行訴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徐某1離婚;二、婚生子徐某2(××××年××月××日出生)、婚生女徐某3(××××年××月××日出生)歸原告張某撫養(yǎng);被告徐某1從2021年5月1日起每月給付原告張某子女撫養(yǎng)費4000元,至子女十八周歲止;三、被告徐某1每周可探視子女一次,具體時間、地點、方式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確定;四、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已由原告預交,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本院認為,對于上訴人主張分割案外人張某2名下房屋的問題,因該房屋現(xiàn)登記在案外人名下,故一審法院未予處理,并無不當。對于上訴人提出的因經營公司而產生的債務問題,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且涉及到案外人,一審法院未予處理,亦無不當,可待取得充分證據(jù)后,另行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洋
審判員劉晶
審判員吳永梅
書記員李慧敏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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