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贍養(yǎng)費糾紛(2021)湘0525民初2054號
原告:肖某1,男,1933年11月5日出生,漢族,住洞口縣。
訴訟代理人:王博,洞口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
訴訟代理人:尹林暉,洞口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
原告:段某(原告肖某1之妻),女,1948年5月7日出生,漢族,住洞口縣。
被告:肖某2(原告肖某1、段某之子),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漢族,住洞口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原告肖某1、段某夫妻生有兩個兒子,大兒子肖某2、小兒子肖育干,兩個兒子均已成年成家。二原告原先依靠自己勞作和每人每月108元的養(yǎng)老金以及兒孫輩給的零花錢生活。2021年5月5日,段某摔傷股骨頸,行動不便,需要人照顧,需要醫(yī)藥費治療。二原告要求兩個兒子承擔贍養(yǎng)費,小兒子肖育干將父母接到家中,由其妻子照顧。被告肖某2卻以父母不給其作過工、不照顧過小孩為由,不愿承擔父母贍養(yǎng)費。二原告便提起訴訟。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原告要求被告負擔每月800元生活費,被告堅持不承擔贍養(yǎng)義務的意見,致使調解未果。
本院認為,本案系贍養(yǎng)費糾紛,贍養(yǎng)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作為兒女應感念父母的養(yǎng)育之恩,在父母年老需要贍養(yǎng)扶助時,應盡自己的能力讓父母安享幸福晚年。家庭矛盾、意見都不能成為拒絕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guī)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贍養(yǎng)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北景钢?,二原告系被告父母,已年老體衰,缺乏勞動能力,且母親摔傷需醫(yī)藥費治療、需人照顧生活。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作為兒子的肖某2、肖育干均應當承擔贍養(yǎng)原告的法定義務。對于被告應當承擔贍養(yǎng)費的數額問題。根據湖南省統(tǒng)計局公布的統(tǒng)計數據,2020年度湖南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4974元;參考2021年湖南省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一年不得低于4300元,原告要求被告負擔每月800元的生活費,兩個兒子也只有1600元每月的生活費,遠低于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但也符合當地生活的實際情況,本院對該主張予以采納。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肖某2自2021年起每年支付原告肖某1、段某贍養(yǎng)費9600元,該款限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
二、駁回原告肖某1、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肖某2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曾曉勛
法官助理張倩波
書記員張瑾
2021-07-20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