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某與楊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630字數(shù) 872閱讀模式

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chǎn)糾紛(2021)蘇0682民初4123號

原告:冒某,男,1973年1月23日生,漢族,住如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陽,如皋市下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女,1970年10月8日生,漢族,住如皋市。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各自離異后于2016年6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確立戀愛關系?!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雙方按照農(nóng)村習俗舉行了婚禮,原告給付被告彩禮其中禮金8800元,被告返還1680元,實收禮金7120元,足金手鐲一只(35.13克,價值10820元)、足金項鏈一根(24.42克,價值7521元,加工費195元合計7716元),首飾合計18536元,實付18000元。雙方開始同居生活,未領取結婚證,亦未有生育。至2019年10月,雙方為瑣事發(fā)生矛盾,被告離開原告住所至今。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本案中,原告冒某與被告楊某雖已舉行結婚儀式,且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shù)仫L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或貴重財物。對原告主張的彩禮禮金7120元,足金手鐲一只(35.13克,價值10820元)、足金項鏈一根(24.42克,價值7521元,加工費195元合計7716元)均屬于彩禮范圍。關于被告辯稱其所收禮金已用于日常開支及雙方同居生活近三年,本院綜合考慮彩禮的數(shù)額、男女生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過錯程度、當?shù)亓曀缀徒?jīng)濟水平以及雙方為婚禮的付出等因素,酌情認定由被告楊某返還原告冒某彩禮10000元。
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原告冒某彩禮1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冒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40元減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冒某負擔12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40元。

審判員顧幽
書?記?員張琴

2021-07-20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