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宋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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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吉0282民初2261號

原告:王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被告:宋某,其他情況不詳。(未到庭)????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宋某2013年4月份向王某借款1萬元。宋某讓王某給于某家裝修,工時費宋某說由他支付,工時費是11200元。借款及工時費共計2.12萬元,經索要,宋某于2020年11月20日為王某出具2.12萬元借條,約定2021年5月1日前還清,如到期未還,每日按100元支付違約金。;;????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的民間借貸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履行了交付借款義務,宋某應依約還款。宋某委托王某為他人裝修,對于裝修費宋某亦應依約給付。宋某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已構成違約,王某要求其賠償利息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所述,王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給付王某款2.12萬元,并從2021年5月1日起至履行完畢時止,以2.12萬元為基數,按照一年其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元,由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剛
書記員????劉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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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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