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湘0111民初4067號
原告:賴某,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
被告:林某,女,1936年2月10日出生,漢族,住廣西博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鑫怡,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系林某的孫子。
被告:楊某,女,1955年12月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
被告:嚴鑫怡,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嚴某某與被告楊某系夫妻關系,被告林某系嚴某某母親、被告嚴鑫怡系嚴某某與被告楊某的兒子。原告與被告嚴鑫怡系朋友關系,并經被告嚴鑫怡介紹認識了嚴某某。
2019年6月14日,原告(甲方、出借人)與嚴某某、被告楊某(乙方、借款人)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因流動資金周轉向甲方借款320萬元,借期為2019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不足一月按月計息,乙方應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付清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乙方發(fā)生嚴重影響償還債務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雙方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原告與嚴某某、被告楊某在合同上簽字捺印予以確認。同日,原告通過銀行賬戶向嚴某某轉款320萬元。嚴某某與被告楊某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一張《借據》和《收據》。
2021年1月5日,嚴某某因突發(fā)疾病去世。后原告與被告嚴鑫怡就還款的事宜協商未果,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常住人口登記卡、借款合同、銀行轉賬記錄、借據、收據、居民死亡殯葬證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引發(fā)本案糾紛的法律事實發(fā)生民法典施行前,故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嚴某某和被告楊某向原告借款并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據,雙方之間的借款行為系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
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如嚴某某、被告楊某發(fā)生嚴重影響償還債務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在合同期間內,嚴某某因病去世,致使嚴某某與被告楊某的償債能力受到嚴重影響,故原告訴請償還借款,符合雙方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通過銀行賬戶向嚴某某轉款320萬元,有當日的銀行轉賬憑證證實,三被告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根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本案中,《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為月利率2%。該約定符合當時的法律和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故涉案借款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標準為月利率2%,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標準為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被告楊某作為嚴某某的配偶,共同向原告借款并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和收據,故涉案債務應為嚴某某與被告楊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楊某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因嚴某某已死亡,被告林某、嚴鑫怡作為嚴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均應在繼承嚴某某遺產的范圍內償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賴某借款本金320萬元,并支付利息(以32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被告林某、嚴鑫怡在各自繼承嚴某某遺產的范圍內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賴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132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632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朱曉云
書記員廖薇薇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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