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范某與劉某2贍養(yǎng)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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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贍養(yǎng)費糾紛(2021)吉0281民初206號

原告:劉某1,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蛟河市。
原告:范某,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蛟河市。
被告:劉某2,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蛟河市新站鎮(zhèn)珍珠村農民,住蛟河市。

經審理查明:劉某1、范某有兩個兒子劉某2與劉某3。劉某1、范某在新站鎮(zhèn)珍珠村居住,二人無勞動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為介紹信一份、常住人口登記卡四份及當事人陳述等。

本院認為,劉某1、范某現無勞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劉某2應當給付劉某1、范某贍養(yǎng)費,根據吉林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劉某2應當每月給付劉某1、范某每人贍養(yǎng)費各5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2給付原告劉某1、范某每人每月贍養(yǎng)費各500元(劉某1、范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贍養(yǎng)費共1.2萬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自2022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給付劉某1、范某上下半年的贍養(yǎng)費各6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1、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240元,合計290元,由劉某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曹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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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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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孫?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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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甄?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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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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