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1481民初2180號
原告:劉某,女,1989年8月7目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胡某,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聊城市莘縣。
本院經(jīng)審理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19年11月,原、被告自由戀愛,××××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jié)婚?;楹?,原、被
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上述事實,有原告劉某的陳述,結(jié)婚證復(fù)印件等證據(jù)材料在卷作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屬于自由戀愛,且是自愿登記結(jié)婚,現(xiàn)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破裂之程度,仍有和好因素。且原告劉某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之證據(jù),故原告劉某要求與被告胡某離婚,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
下:
不準原告劉某與被告胡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朱連亭
審判員汪蕾
審判員蘇洋
書記員王立博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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