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小額借款合同糾紛(2021)吉0282民初2201號
原告:上海粹漣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長江西路2311號二層220-54室。
法定代表人:孫某,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某,該公司職員。
被告:劉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3日,劉某注冊易付寶賬戶,綁定手機號158XXXXXXXX為易付寶賬戶名,并通過人臉識別高級實名審核。同日,劉某通過蘇寧金融客戶端的貸款平臺與重慶蘇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簽訂了《任性貸用戶服務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1000元,貸款期限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2018年2月3日,貸款初始月利率0.00999,分期還款、等本等息式,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逾期還款按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該《任性貸用戶服務合同》中載明,劉某的通訊地址為吉林省樺甸市XX鄉(xiāng)XX村XX社,劉某在合同中確認:本人指定接收法律文書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為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碼和電子郵箱,服務合同載明通訊地址為本人現(xiàn)行有效住所地址,本人同意司法機關可采取以上一種或多種送達方式向本人送達法律文書,上述送達方式適用于各個司法階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審、二審、再審、執(zhí)行以及督促程序。上述合同簽訂后,重慶蘇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通過易付寶支付方式將貸款1000元支付至劉某指定的收款賬戶,約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劉某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2020年12月31日,重慶蘇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國厚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不良債權資產(chǎn)轉讓合同》,將包含案涉貸款在內的《不良債權資產(chǎn)明細表》項下的債權資產(chǎn)轉讓給國厚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厚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后,于同日將包含案涉貸款在內的債權資產(chǎn)轉讓給上海粹漣公司,并向劉某郵寄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任性貸用戶服務合同、電子數(shù)據(jù)交易截圖、債權轉讓合同、債權轉讓通知書等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劉某與重慶蘇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之間訂立的《任性貸用戶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接受合同約束,按約履行合同義務。重慶蘇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發(fā)放貸款后,劉某未按約定歸還貸款本息,上海粹漣公司受讓案涉?zhèn)鶛嗪?,有權向劉某主張權利,上海粹漣公司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元,并按照雙方約定的月利率0.00999計算借款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本金1000元和月利率0.00999,從2017年9月3日計算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數(shù)額為398.93元(1000元×0.00999×39個月+1000元×0.00999÷30×28天),上海粹漣公司計算的利息數(shù)額有誤,其多請求的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償還原告上海粹漣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398.93元,本息合計1398.93元;2021年1月1日起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1000元和月利率0.999%,給付時另行計算。
二、駁回原告上海粹漣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龐玉占
書記員張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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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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