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吉0281民初1584號
原告:王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某,吉林松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謝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東陸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某,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9月至12月,梁某與謝某合伙承包吉林東陸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蛟河市新華樓清包工程。2020年9月末至12月初,梁某與謝某共同雇傭王某從事該清包工程的勞務工作。2021年2月4日,王某及其他部分工人與梁某在蛟河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結算工資,雙方對工資明細進行最后確認,說明2020年10月份以前的工資已全部結清,2020年11月1日至12月5日期間共計28天,工資是11200元。2021年2月17日,吉林東陸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給付王某2020年11月1日至12月5日工資112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工資結算明細表、收據(jù)、當事人陳述等。
本院認為,王某受雇于梁某和謝某從事勞務工作,王某與梁某在蛟河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對勞務工資進行最后確認,可證實王某與梁某和謝某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王某提供的考勤表是經蛟河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確認工資數(shù)額之前由謝某提供的,后王某與梁某在蛟河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對所欠工資數(shù)額進行最終確認。吉林東陸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王某剩余工資。王某在蛟河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核對工資時,已對尚欠工資數(shù)額進行最終確認,并承認已收到上述工資。王某現(xiàn)提供之前的考勤表,本院無法確認是否存在拖欠工資款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王某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其主張。故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王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jù)及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麗娜
書記員高杉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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