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內(nèi)0823民初2018號
原告:陳某,現(xiàn)住安徽省全椒縣。
被告:李某,現(xiàn)住鄂爾多斯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月17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陳某借款100000元,并給原告出具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據(jù)1份,同日被告給原告轉(zhuǎn)款97000元,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為3%。原告自認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至2020年10月17日共計給付24000元(不包括預扣利息3000元)。剩余借款本金97000元及2021年10月17日之后的利息未給付。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向原告陳某借款,并給原告出具了借據(jù),雙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被告李某借款后應依照合同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還款義務,其未全部履行,應承擔法律責任。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李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原告預扣利息3000元,實際給付被告借款本金97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quán)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故被告李某應返還原告借款本金為97000元。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利息,2020年10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間的利息10240元(按年利率15.4%計算)及2021年6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國銀行同業(yè)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至給付之日止)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本案合同成立時即2020年1月17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年利率16.6%,故被告應支付原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97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計算從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共計為9933元、97000元的利息從2021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16.6%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對被告關(guān)于本案100000元是化肥尾款、向原告貸款已全部還清、涉案款項并未約定利息的抗辯意見,被告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原告提供的在案借據(jù)、轉(zhuǎn)款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等能夠形成證據(jù)鏈證明本案原、被告系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且雙方約定月利率為3%的事實,故對被告上述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97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97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計算從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共計為9933元、借款本金97000元的利息從2021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16.6%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05元,減半收取1253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謝秀麗
書記員陶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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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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