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新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脫逃罪(2021)甘0191刑初107號
公訴機關蘭州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應,男。1999年6月9日因犯搶劫罪以“李勇”之名被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1998年9月2日起至2002年9月1日止,2000年10月15日在服刑期間脫逃,余刑一年十一個月十五天。2016年8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6年10月24日刑滿釋放;2018年10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蘭州市城關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9年5月10日被刑滿釋放。2021年1月7日因涉嫌犯脫逃罪被抓獲歸案,現(xiàn)羈押于甘肅省永登監(jiān)獄。
指定辯護人徐德遷,甘肅鄧友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應在服刑期間逃脫司法機關的監(jiān)管場所,破壞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為構(gòu)成脫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與逃脫時未執(zhí)行的前罪余刑合并執(zhí)行。被告人趙某應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在逃脫期間不思悔改兩次犯罪入獄,對其量刑應酌情從嚴掌握。據(jù)此,為維護司法機關正常管理秩序、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處如下:
被告人趙某應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與前罪余刑一年十一個月十五天合并執(zhí)行,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火東燕
人民陪審員李京霞
人民陪審員胡軍梅
法官助理李文霞
書記員劉雙雙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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