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贍養(yǎng)糾紛(2021)蘇06民終268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男,1941年9月22日出生,住啟東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甲,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啟東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乙,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啟東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丙,女,1977年6月6日出生,住啟東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系兄妹。孫某與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的母親錢某于1991年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系再婚?!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孫某與錢某經(jīng)一審法院調解離婚。此后,孫某與錢某各自生活?,F(xiàn)孫某享有村集體經(jīng)濟每月生活補助160元,土地補償金每年400多元。
一審另查明,1996年8月30日,孫某與錢某、張某乙、張某丙共同申請翻建啟東市匯龍鎮(zhèn)××村××組的房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孫某與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系繼父與繼子女關系,是否形成撫養(yǎng)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成年子女有贍養(yǎng)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的義務。繼父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適用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孫某與錢某于1991年相識,于1996年8月30日共同申請翻建房屋,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此時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均已成人,故孫某稱和錢某相識后即一起共同生活并撫養(yǎng)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要求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盡贍養(yǎng)義務的訴請,缺乏證據(jù)證明,法院無法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50元,由孫某負擔。
本院認為,孫某與錢某于××××年登記結婚,此時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均已成年,無需孫某撫養(yǎng)。孫某雖稱其與錢某自××××年起便共同撫養(yǎng)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但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鑒于孫某未能就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受其撫養(yǎng)教育舉證,一審未予支持其主張,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孫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孫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顧曉威
審判員曹璐
審判員盧麗
法官助理劉婷
書記員唐穎琦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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