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武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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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021)晉0108民初1638號

原告:劉某,住山西省中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山西管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山西管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武某,住太原市。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5日,被告與山西鑫宇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被告購買該開發(fā)公司擁有的位于太原市××區(qū)第10號樓B座1單元8層D號房屋一套。2016年12月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房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擁有的位于太原市××區(qū)第10號樓B座1單元8層D號房屋一套,總價款165000元。該房屋是由太原市尖草坪區(qū)杜家村村委會開發(fā)的住宅小區(qū),現(xiàn)由案外人實際使用并占有。截止訴前,該房屋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告轉賬購房款100000元,支付被告現(xiàn)金20000元。2019年3月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轉賬20000元。上述款項,原告共支付被告140000元,被告對此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雖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合同所涉房屋系杜家村村委會開發(fā)的城中村改造住宅小區(qū),直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該房屋仍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件,系無效合同。故對原告主張解除其與被告在2016年12月9日簽訂的《購房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認可。因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故原告基于該合同要求被告按照合同違約條款賠償房屋總價雙倍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另,雖原、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但被告應返還原告已付房款,故對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其購房款14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時,被告應支付原告占用資金期間的相關利息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五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某返還原告劉某購房款140000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武某支付原告劉某購房款120000元的利息損失,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被告武某支付原告劉某購房款20000元的利息損失,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67元,由原告劉某負擔1311元,被告武某負擔18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高林
書記員??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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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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