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法定繼承糾紛(2021)遼10民終7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1,女,1949年4月29日出生,漢族,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元兵(王某1兒子),1976年11月9日出生,漢族,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2,女,1952年4月30日出生,漢族,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興啟(王某2丈夫),1952年5月9日出生,漢族,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3,女,1961年1月30日出生,漢族,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4,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遼陽市宏偉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5,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漢族,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五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凡華,遼寧乾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6,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漢族,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素君(王某6妻子),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漢族,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繼承人王奎信與周素芹系夫妻關系,王奎信于2018年12月30日死亡,周素芹于2020年2月5日死亡。二人婚生六名子女,即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1999年9月16日,王某6書寫《關于首山門市房產權說明》一份,內容為:坐落在首山市場85.9平方米房產權歸叁人所有:王某6、王奎信、周素芹,因房照格式所限,代表人王某6產權歸叁人所有,王某6、王奎信、周素芹,立此據為證。產權人叁人已歸檔案進行微機可查。2018年5月,被繼承人王奎信與周素芹書寫《遺囑書》一份,內容為:參照繼承法的精神,家理有三項日程,老人生前給立個遺囑,二位老人過逝后,兒女后有個遵循,具體情況說明如下:一、二位老人后半生如何養(yǎng)老問題。輪班養(yǎng)老,輪班有兩種方法:第一種到兒女家輪養(yǎng)老。第二種到老人家養(yǎng)老。第三種可以雇人養(yǎng)老。資金由老人自己的養(yǎng)老金費用支出,不花兒女錢,減輕兒女負擔。如果老人經濟條件有變化出現(xiàn)困難,由兒女負擔投資共同養(yǎng)老人,這是預想,但必需事先說明。二、兩處未處理的樓房如何繼承給兒女的具體說明如下:第一處首山勞服家屬樓一樓住宅樓門典85.9平米老人2/3的產權面積養(yǎng)老財產,二位老人過逝后繼承給兒子王某6,這個樓每平米按6,000元,2/3的產權面積60平米折合36萬元左右由兒子王某6所得。下邊有個問題說明,這個樓的租金管理仍按原來管理方式不變,老人2/3,王某61/3,剩一位老人也是如此,特說明。第二處樓房遼陽市.8平米,二位老人過逝后,繼承或出賣處理給五個女兒繼承。平均五個人分配3-4萬元。這個樓是老人的現(xiàn)住房。三、養(yǎng)老金剩余部分如何處理。老人的養(yǎng)老金應全部用于老人的保老、養(yǎng)老的各項費用支出,剩余部分繼承給五個女兒分配。四、多說幾句,老人前半生為兒女付出不少,工作結婚,住房都給安排好了,工薪掙的也不少,生活都挺好,老人沒花你們一分一毫,過去沒花,現(xiàn)在沒花,今后也不花,老人這點財產哪一件也不是你們花錢治來的,都是借共產黨的光給老人的,由公有變?yōu)樗接?,老人付出的心血和操勞,你們也不應該忘掉,應該滿足,應該滿足,不要再想啃老。處理遺產權利屬于老人的,但也做不到那樣平衡,斤斤不差的那樣公道,老人這一輩子沒花兒女一分一毫,應該滿足。老人這點養(yǎng)老資金數(shù)量很少,遺產也很少,都是自己的汗水維持生活之用獨立過日子,與兒女沒有關系,在管理上老人是三自的方針,自收、自支、自管的三自方針處理權,怎么開銷使用由老人自己決定,兒女們任何人都無權干涉,我們家就這幾件小事,老人就這樣定了,誰也不要爭吵,誰對養(yǎng)老問題上有好的意見請發(fā)表,特立此遺囑,希望兒女們照辦。立遺囑人父王奎信、母周素芹。2018年5月,被繼承人王奎信在《關于首山門市房產權說明》復印件上書寫內容為:因此產權老人已立遺囑繼承給兒子王某6了,此條文就無效了,此條文做廢。2018年5月,被繼承人王奎信與周素芹書寫《老人的聲明》一份,內容為:老人處理遺產時立的遺囑把首山門市房的產權已立了遺囑(把老人王奎信周素芹的2/3的產權面積)二位老人過逝后,這份產權(首山門市房2/3的老人產權)繼承給兒子王某6所有是有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確認無疑。二位老人過逝后,如出現(xiàn)有什么對該產權說明什么條文都是無效的,如兒子王某6辦房證時名頭寫的有誤,當時為了說明情況給老人寫條文證實這份產權是王某6、王奎信、周素芹三人所有,寫的時間(99年9月16日寫的)。此條文已做廢無效了,因這份產權的門市房,老人已立了遺囑繼承給兒子王某6了,王某6給老人寫這個條文字說明已做廢無效了,老人生前特此聲明,以老人遺囑為準,即合理又合法,特說明。聲明、立遺囑人、父產權人王奎信、母周素芹。2018年6月,被繼承人王奎信與周素芹書寫說明一份,內容為:關于2018年5月份老人寫個老人聲明,這回又寫個撤銷做廢新聲明,其理由是原立遺囑把老人的養(yǎng)老財產2/3的樓房養(yǎng)老財產繼承給王某6了,由王某6養(yǎng)老人,王某6寫那條文就無效了,產權有爭議,所以寫個老人聲明。但以后改又改變了這個遺囑書,不由王某6養(yǎng)活老人,養(yǎng)老財產不繼承給王某6了,恢復原條,王某6寫那個條文又有用了,所以這個聲明必須撤銷做廢,特此說明。原聲明人遺囑人產權人王奎信、母周素芹,2018年6月。2018年11月28日,被繼承人王奎信與周素芹書寫《遺囑書》一份,內容為:參照繼承法精神,家有一處樓房未做處理需要老人生前給立個遺囑,二位老人過逝后,兒女們有個遵循,其具體情況說明如下:這個樓房坐落在首山大市場勞服家屬樓一樓,住宅樓門典85.9平米,父王奎信和兒子王某6二人合買的樓房,父王奎信投資肆萬元,兒子王某6投資兩萬元,合計投資陸萬元,產權面積分隔父2/3,兒子王某61/3,房證名頭王某6代表,共有人欄內寫的是父王奎信,母周素芹的名字,這個樓老人的產權面積2/3是老人所有,是老王家的唯一的一份遺產,老人處理這份遺產時老人立的遺囑這2/3的老人樓房產權面積二位老人過逝后就繼承給兒子王某6所有。特立此遺囑,老人這份2/3的樓房產權面積就繼承給老王家唯一后代兒子王某6所有。特立此遺囑。立遺囑人父王奎信,母周素芹。2019年10月19日,周素芹由代筆人吳殿州立代書遺囑一份,內容為:我叫周素芹,女,三三年十月四日生,現(xiàn)健在,我逝世后,我名下的房產和錢、物繼承給兒子王某6,特立遺囑。見證人:龐某、周某。王某6于2018年11月21日從被繼承人王奎信定期賬戶中取款30,000.00元,于2018年12月4日從被繼承人王奎信定期賬戶中取款40,000.00元,于2018年12月17日從被繼承人王奎信定期賬戶中取款150,000.00元,于2018年12月17日從被繼承人王奎信活期賬戶中取款80,000.00元。王某6于2018年12月29日和2019年1月21日從被繼承人王奎信工資卡中取款4,900.00元和4,960.00元。被繼承人王奎信生前最后一次住院時間為2018年12月17日-2018年12月30日。2020年7月10日,遼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出具《證實》一份,內容為:王奎信同志系我單位退休干部,于2018年12月30日去世,去世后由其子王某6辦理撫喪費等,由于辦理時已經到了2019年1月初,退休人員2019年1月工資已經由縣社保局做好計劃報到縣財政局,無法進行撤回,經我單位與社保局溝通,需要由其家屬先退還1月份工資,才能辦理撫喪費等。2019年1月初,我單位與王某6進行聯(lián)系,并在1月7日由王某6到遼東農商銀行營業(yè)部將王奎信2019年1月份工資進行退還,存到了縣社保局養(yǎng)老保險管理中心專用賬戶。坐落于,建筑面積:85.90平方米房屋一處的產權人為王某6,共有人為王奎信、周素芹、洪素君、王恩程;坐落于太子河區(qū),建筑面積:57.80平方米房屋一處的所有權人系被繼承人王奎信,該房屋系王奎信與周素芹的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被繼承人王奎信于2018年12月30日死亡,被繼承人周素芹于2020年2月5日死亡,二被繼承人于2018年5月對案涉兩處房產及養(yǎng)老金立遺囑對其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第一處首山勞服家屬樓的份額由王某6繼承,第二處南郊街房產繼承或出賣處理給五個女兒繼承,養(yǎng)老金的剩余部分繼承給五個女兒分配。二被繼承人于2018年11月28日立遺囑對首山勞服家屬樓一樓所占份額處理繼承給王某6。被繼承人周素芹于2019年10月19日立遺囑對其名下房產和錢、物進行處分由王某6繼承。關于遺產坐落于,建筑面積:85.90平方米房屋一處,二被繼承人立遺囑稱二位老人占該房屋2/3份額,該份額由王某6繼承,但根據房屋檔案記載,二被繼承人所占該房屋份額應為2/5,故該2/5份額應由王某6繼承。關于遺產坐落于太子河區(qū),建筑面積:57.80平方米房屋一處,被繼承人王奎信于2018年5月立遺囑將該財產處分由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繼承,被繼承人周素芹于2019年10月19日立遺囑將其名下財產處分由王某6繼承,故被繼承人王奎信所占該房屋的1/2份額由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繼承,即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各應繼承1/10份額,被繼承人周素芹所占該房屋的1/2份額由王某6繼承。關于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主張繼承被繼承人王奎信的遺產存款369,860.00元的請求,其中定期存款70,000.00元,王某6辯稱其分別于2018年11月21日和2018年12月4日從被繼承人王奎信定期存款賬戶中取出后交付給被繼承人王奎信,因被繼承人王奎信此期間尚未住院,其個人財物由其獨自保管,且被繼承人王奎信生前并未向王某6主張該筆款項,由此可以證明被繼承人王奎信對該70,000.00元的處分是明確知曉的,故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主張該筆70000.00萬元是被繼承人王奎信的遺產在王某6處證據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其中現(xiàn)金60,000.00元,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主張該款項在被繼承人王奎信床下被被王某6取走,但王某6對此予以否認,且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該遺產的存在,故對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主張繼承該筆款項,證據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其中存款230,000.00元,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主張該款項系王某6在被繼承人王奎信住院當天偷走被繼承人脖子上掛的鑰匙而取出的款項,但王某6辯稱該款項系被繼承人王奎信生前贈與,系被繼承人王奎信住院前將存折和存單贈與并交付給王某6的,因該款項已于被繼承人王奎信生前取出并轉移占有,且被繼承人王奎信財產一直由其獨自保管,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主張該款項系王某6盜取所為無證據依據,對王某6主張該款項系被繼承人王奎信生前贈與的事實的辯解理由予以采納,對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主張繼承該筆款項的主張,因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其中被繼承人王奎信的工資4,900元,該款項于2018年12月29日由王某6取出,其辯稱該款項已交付給被繼承人王奎信并留作被繼承人周素芹生活所需,因該款項取出時間系被繼承人王奎信死亡前一天,且爭議以雙方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被繼承人王奎信死亡時該款項尚且存在,王某6主張其已將該款項給付給被繼承人王奎信無證據依據,對其該項辯解理由不予采納,該款項應作為被繼承人王奎信的遺產予以處分,根據被繼承人王奎信于2018年5月關于養(yǎng)老金的剩余部分所立遺囑由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繼承,故被繼承人王奎信2018年12月工資4900元,由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各繼承980元,由王某6返還給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其中被繼承人王奎信工資4,960元,該款項于2019年1月21日被王某6取出,根據遼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實可以證明發(fā)放該款項時被繼承人王奎信已經死亡,該款項經該單位與王某6進行聯(lián)系,由王某6將款項予以退還,故該款項并非被繼承人王奎信的遺產,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主張繼承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坐落于,建筑面積:85.90平方米房屋一處由被繼承人王奎信、周素芹所有的2/5份額由王某6繼承;二、坐落于太子河區(qū),建筑面積:57.80平方米房屋一處由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各繼承1/10份額,由王某6繼承1/2份額;三、王某6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給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被繼承人王奎信2018年12月工資各980元,合計4,900元;四、駁回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210.00元,由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各負擔3,035元。
本院認為,一審對坐落于房屋共有人份額的認定無事實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遼陽市白塔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002民初72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坐落于太子河區(qū),建筑面積:57.80平方米房屋一處由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各繼承1/10份額,由王某6繼承1/2份額;
二、維持遼陽市白塔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002民初72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王某6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給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被繼承人王奎信2018年12月工資各980元,合計4900元;
三、撤銷遼陽市白塔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002民初72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即駁回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撤銷遼陽市白塔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002民初72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坐落于,建筑面積:85.90平方米房屋一處由被繼承人王奎信、周素芹所有的2/5份額由王某6繼承。
五、駁回王某1、王某2、王某4、王某3、王某5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8,210元,由王某1、王某2、王某4、王某3、王某5、王某6各負擔303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8,210元,由王某1、王某2、王某4、王某3、王某5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都偉
審判員胡玲
審判員徐蓮鳳
法官助理高石
書記員李玉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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